合同欺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范畴,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民法典等相关法规。如果构成了违约或侵权行为,违约方应承担合同中规定的相应违约责任,或者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实现后的可预期利益损失。
购房合同的欺诈情形包括以下情况: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时,又与其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导致一套房屋被多次出售;个人出售房屋时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他人,但仍然与其他人签订买卖合同等情况。
购房合同欺诈的赔偿标准可以参考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及相关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八条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和利息,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情形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并将房屋抵押给第三方;
情形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将房屋又转售给第三方。
另外,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和利息,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情形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实情,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情形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实情;
情形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或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实情。
以上解析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根据该条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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